谁在纵容广告攻击我们的耳朵? 文/磐石之心 日前,广电总局发出《关于加强车载、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。基于广播电视网、互联网及其他息网络的户外公共载体,播放视听节目需报广电总局批准;对于采用人工更换硬盘(CF卡、DVD)方式的户外公共载体,广电总局要求“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内容,不得播放新闻和其他各类视听节目。”广电总局的通知是否有悖反垄断法?户外媒体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,属于分众媒体的范畴。比如,楼宇、车载、机场、商场、商业街等户外传播媒体,都是依靠广告来生存。任何媒体都需要接受统一管理,这是正确的,因为言论自由的社会也要受到约束,没有规矩不成方圆。对于广电总局的“限制”笔者不禁要闻问:分众媒体和广电媒体之间是竞争关系,广电通过政策性的公文给竞争对手施加压力,这是否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呢?当越来越多的广告商采取使用分众媒体投放广告,而放弃传统的广电媒体的时候,广电媒体必然要奋起反抗,但是分众媒体和广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利不对等性,对于垄断中国市场的广电媒体,他们有着国字头的称号,在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,必然本能的拿起手中所谓的“政策大棒”去打击对手。2007年8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,《中国反垄断法》已通过了的审议,但是公众仍然对国有垄断企业是否会遭受制裁存在怀疑,比如移动通信行业的垄断,导致不合理的收费,仍然迟迟得不到解决。同样,广电的垄断是否会遭到制裁呢?是否应该考察下该“通知”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呢?广电总局更应该禁播药品广告按照传输和制作方式的不同,广电总局对户外视听载体实行了两种不同的管制策略,通过电视网、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发布视听节目的分众媒体,只需报批准即可;而通过CF卡、DVD方式传播的分众媒体,则被完全剥夺了发布视听节目的权利,只能播放广告。造成差异化对待的原因是什么呢?首先,依靠互联网、电视网传输的媒体是可以控制的,因此容易管理;而CF卡、DVD方式传播的分众媒体则较难控制,因此被完全禁止。其次,电视网等媒体和广电总局在广告收入上有一定的分成关系,分享利益当然轻松成为朋友,不分享利益当然成为敌人,这就是商业社会。但是所有中国消费者都有随时阅读新闻的权利,广电总局的“通知”无疑剥夺了中国消费者的自主权。笔者不禁要问,到底是分众媒体私自播放新闻对消费者的危害大,还是各地方电视台播放药品、保健、医疗器械、丰胸、减肥、增高产品等虚假、夸大广告的危害更大呢?曾经广电总局、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》自2007年8月1日起生效,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丰胸、减肥、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。但是禁播令下达之后的第七天,诸多明星代言的药品广告仍在各地方电视台上频频出现,而且光能手机等电视直销虚假广告也铺天盖地。笔者认为,广电总局应该更好的监管地方广电总局的药品、男科、丰胸、电视直销等各类欺骗、夸大虚假广告,因为这才是危害中国观众的罪魁祸首。地方广电总局在利益的驱使下,利用垄断的电视传播网络,向观众播放虚假、害人的广告片,侵害了消费者权益,扰乱了社会的安定。虽然广电总局多次发布禁播令,但是仍然屡禁不止,这个责任在地方电视台,更在于地方电视台的领导——广电总局的监管不力。笔者不禁要问:对于自己的下属机关都无法严格管理的广电总局,如何有理由、有能力去管理新兴的分众媒体,去剥夺消费者随时随地阅读新闻的权利?而以此“通知”来打击与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分众媒体,似乎更让人匪夷所思。(磐石之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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